关于在石阡县城区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
| 公示日期 | 2024-11-0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全面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深入推进 石阡县 文明 卫生 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在主城区域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底,专项行动结束后,常态化开展整治。 二、整治范围 汤山街道办事处、泉都街道办事处城区区域范围内。 三、犬只饲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户外散养犬只;携犬外出时要对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出2米),中、大型犬只要佩戴嘴套,携犬出户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应尽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牵领。 2、做好犬只的拴养和圈养,对未圈(拴)养的、流放外出未束犬链(绳)的犬只,视为流浪(无主)犬只,将予以捕捉处置,对于捕捉犬只统一到指定地点代养,犬只饲养人必须在5天内认领,支付相关费用,5天后仍无人认领的,将视为无主犬只予以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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