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关于加强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 |
| 公示日期 | 2025-03-1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字〔2023〕76号),现将加强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公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三、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禁猎期:全年。 四、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禁止在湿地及其他区域非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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