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个体户道路运输经营准入条件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 |
| 公示日期 | 2018-12-2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规定,为全面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约束、“黑名单”以及小微企业享受扶持等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到四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称、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即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相关手续)。 二、对以个人名义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业户,从2019年1月1日起其名下不再办理新增车辆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关于个体工商户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以户名还是以经营者为行政许可对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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