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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所在地区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
公示日期2025-10-29
信息来源官方原文

公示概要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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