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中行使县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 有关事项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 |
| 公示日期 | 2021-09-2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法治字〔2021〕2号)、中共长治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长治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长法治字〔2021〕2号)和中共平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印发的《平顺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平法治字〔2021〕1号)文件要求,现将平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县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政府部门在本县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原有行政复议职权的部门应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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