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问题二十)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问题三)整改情况验收公示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
| 公示日期 | 2020-11-0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市办发〔2019〕7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市办发〔2020〕5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办发〔2020〕14号)要求,现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问题二十)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问题三):大气环境质量下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编号二十:2017年,自治区PM10和PM2.5年均浓度均较2016年不降反升,未完成整改目标要求,14个区市中13个优良天数比例降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编号三: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仍较严峻。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与前几年相比,虽有改善,但是在自治区排名仍然靠后。2019年1—10月,桂林市7次进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情况“黑榜”,灵川县、永福县、全州县排在自治区县级PM2.5平均浓度后10名。 二、责任单位 象山区党委政府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严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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