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2024第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2-0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 2023 〕 905 号)(详见附件),拟对你店作出“ 1 、警告; 2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进口纳米小分子色膏 110 瓶、留色王高端私人订制色乳 69 瓶; 3 、罚款 40000 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店已不在原址经营,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2024 年 2 月 6 日 文件下载: 秀市监罚告〔2023〕9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doc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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