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第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3-1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公告所列桂林市秀峰区赫韵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违法行为,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 2023 〕 905 号)(详见附件),对上述企业作出 1 、警告; 2 、没收违法化妆品:进口纳米小分子色膏 110 瓶、留色王高端私人订制色乳 69 瓶; 3 、罚款 4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4 年 3 月 16 日 文件下载: 秀市监处罚〔2023〕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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