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定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
| 公示日期 | 2023-09-1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审核人:徐玥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五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药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定(信息公开).doc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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