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事项公示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2-2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实施)和《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全面推行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公共场所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备案范围 录像厅 (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公共场所。 二、备案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实施)、《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 三、备案办理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 30天内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 ;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 :已备案的公共场所调整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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