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分配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14-11-0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区各低保户家庭: 经区住房保障办决定,拟将清河区现空置的廉租住房面向全区租赁分配。如有意申请租赁保障性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请在11月5日至11月11日内,到所在社区报名,同时提交下列材料(逾期将不予办理)。 一、申请低保家庭低保证; 二、申请低保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单身证明); 三、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获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获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在地震等灾害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 六、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证明,应出示市级以上医院有效诊断书、病志、化验单、影像等资料。 具体租赁分配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将会同相关部门按《清河区廉租住房保障分配细则》规定的进行分配。 咨询电话:024—74175911 清河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本项目含附件资料,登录或单次付费后可查看完整公示内容并下载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