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正通知书》(柳鱼峰城管更通字〔2017〕第5130号)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5-1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2026年5月12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更正通知书》(柳鱼峰城管更通字〔2017〕第5130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罗奕忠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罗奕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罗奕忠)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柳鱼峰城管更通字〔2017〕第5130号.docx 相关文档: 通知公告 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2 15:35 2026年5月12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更正通知书》(柳鱼峰城管更通字〔2017〕第5130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罗奕忠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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