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18-02-0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经研究论证,区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调整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46项。其中取消6项,增加(承接)40项。 区政府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清河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清政发〔2016〕15号)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调整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区政府部门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46项。其中取消6项,增加(承接)40项) 一、区经信局(1项) 增加1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二、区民宗局(1项) 增加1项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三、区公安分局(1项) 增加1项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四、区环保局(3项) 取消1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增加2项 1.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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