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4-2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 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星人社监理字〔 2025 〕 22 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星人社监理字〔 2025 〕 22 号)确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 、 桂林市弘达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唐明瑶工资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叁拾玖元零柒分( ¥67639.07 元); 2 、 桂林市弘达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石龙工资人民币伍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柒角叁分( ¥54150.73 元); 3 、 桂林市弘达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卢丽冰工资人民壹万捌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 ¥18432.3 元); 4 、 桂林市弘达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韦雨佩工资人民壹万零玖佰柒拾壹元捌角捌分( ¥10971.88 元); 5 、 桂林市弘达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宗才工资人民肆万玖仟陆佰贰拾贰元叁角伍分( ¥49622.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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