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4-2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局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 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星人社监罚字〔 2025 〕 22 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星人社监罚字〔 2025 〕 22 号)确定的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元)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察员:姜 明、胡泽源;联系电话: 0773-2260021 联系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七里店 70 号创意产业园 14 号楼 3 楼 318 办公室。 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 4 月 28 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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