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18-07-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57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提高30元,由530元提高到560元,平均提高5.7%。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提高300元,由4080元提高到4380元,平均提高7.4%。 (三)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原低保边缘家庭)按我区的相应低保标准1.2倍确定。 1、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提高幅度。全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月平均标准由530元(不含)~636元提高到560元(不含)~672元,平均提高5.7%。 2、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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