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18-11-2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清河区2018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51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1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因打架斗殴、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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