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集中整治“水淹地”专项行动方案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0-04-2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了切实做好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力打击耕种“水淹地”违法行为,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水淹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法律依据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2、《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使用化肥、农药; 4、《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基本原则 一是该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集中指挥调度,清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农业农村、环保、公安、相关乡镇等联合行动,共同组织实施。 二是坚持对违法耕种行为进行处罚和对拒不接受处罚及无人认领地块农作物予以机械清除同步实施,坚持“大户”和“散户”打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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