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清河区丝情发艺发廊进行行政处罚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0-09-1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2020年9月9日,清河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监督员曹振涛、李长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清河区丝情发艺发廊未对客用公共物品进行消毒,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1、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清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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