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市清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1-02-0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完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铁岭市清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对标职责,明确任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附件:《铁岭市清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此页无正文) 2021年2月1日 附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共同职责 (一)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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