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延期实施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8-3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经综合评估并经七届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延期实施5年至2031年8月31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管执法局反映。 2026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揭阳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揭城执〔2019〕41号)、《关于揭阳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揭城执〔2020〕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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