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第四批)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1-06-0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1个事业单位具有委托执法资格。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清河区城乡建设安全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国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执法人数:11 人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6、《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9、《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辽住建安[2019]8号)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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