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私愈养生保健店(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足浴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7-2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审核人:姜文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 6 0 03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 2421302MA******9U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邱 *林 身份证号码 4206191962******51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同时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 188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1000元;3.责令7日内改正。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 26 年 7 月 14 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 卫生 健康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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