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专项检查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2-12-0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认真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清河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检查。 一、 检查内容 (一) 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 二、责任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街根据监管企业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原则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法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时间安排 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2月26日,企业自查阶段。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对照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完善相关材料。 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26日,执法检查阶段,区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街对辖管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未履行检查内容的法定职责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五、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铁岭市清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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