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
| 公示日期 | 2020-03-0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了落实人大代表提案,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加强采砂监管,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砂石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 二、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规定 , 未经许可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利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严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违法占用和破坏土地,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等盗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买卖、运输盗采的砂石。公安部门将以盗窃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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