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北辰区福川冲压件厂(普通合伙)职工李水仙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1-1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天津市北辰区福川冲压件厂(普通合伙)职工李水仙(身份证号:511121********5142)于2024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受理,并制作编号S112011320241136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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