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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3-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长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市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全流程管理工作,制作以下办理指南,请依照指南办理业务。本指南于2026年3月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进行补充完善,2024年8月发布的《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指南(2024)》废止。 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主席令第 70 号, 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 号) ; 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50 号) ; 4 .《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 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至少 1 人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 1 - 4 级皆可;提供至少 3 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参保证明); 2 .有明确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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