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 (称号)配套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6-2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长春市人才政策升级版(长办发〔2022〕36号),为进一步鼓舞干劲,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尊才崇智·举贤尚功”的良好氛围,现将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配套奖励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才,有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2.对获得国家部委授予奖项或称号的人才,有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二、适用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范围内(具体时间以正式表彰文件为准)获得的奖项、荣誉称号、称号,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举办的,面向全国评比表彰的奖项,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称号; 2.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全国评比表彰的奖项或授予的称号; 3.不包括其他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的表彰和评比活动。 三、奖励标准 1.获表彰的奖项、荣誉称号或称号,不区分等次的全部纳入奖励范围;区分等次的,按等次给予奖励。其中: 特等奖、一等奖:按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二等奖:按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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