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晓宇诉天津琴筝合鸣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5-3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 张晓宇 诉你单位要求 支付工资 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 25 ]第 202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申请人 全部 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5 年 5 月 30 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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