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菲诉天津市北辰区宅艺空间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7-1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李菲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2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李菲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宅艺 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8月10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403.3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187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59.4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25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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