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北辰区锦和兴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职工王福荣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决定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7-2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王福荣 (身份证号:372524********3427)于2025年4月25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编号S112011320250379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 5 年 7 月 25 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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