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志海诉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55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5-2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李志海诉你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455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55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海工伤医疗费519.42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海生活护理费7800元;三、被申请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海停工留薪期工资26910元;四、被申请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860元;五、被申请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元;六、被申请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七、驳回申请人李志海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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