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旭诉天津隆扬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50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5-3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池旭诉你单位工伤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 2024 〕 第 450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 2024 〕 第 450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共计 106278.82元;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康复费588元;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四、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9000元;五、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六、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7514元; 七、 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271元;八、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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