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师立品诉天津中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07-1、507-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6-1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师立品诉你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507-1、507-2号仲裁裁决书。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07-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中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师立品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507-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中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师立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元、护理费1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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