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铭鑫诉天津市森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3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6-1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刘铭鑫诉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 2024 〕 第 53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 2024 〕 第 53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 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7563元;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52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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