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洁莹诉天津市嘉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9-0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邹洁莹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6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邹洁莹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嘉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冬季取暖补贴335元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防暑降温费752.1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20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62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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