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永娜诉万象(天津)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9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7-1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蔡永娜 诉你单位 劳动关系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 人仲裁字〔〔 202 4 〕第 598 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59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工资36元,2024年1月工资2122元,2月工资2143元,3月工资1655元,共计5956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 2 年 7 月至 2022年9月、 2023年 6 月至 2023年9月 防暑降温费 1623.3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 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002元。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六、驳回申请人第五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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