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东雁诉天津锦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45号)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8-0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陈东雁诉你单位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 20 24〕第6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2023年2月期间的工资68932.4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 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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