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津南区 |
| 公示日期 | 2015-11-2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656 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现将津南区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津南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分局)承担,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二、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 起,津南区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立在津南区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即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农业部门不再受理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前原农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农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
本项目含附件资料,登录或单次付费后可查看完整公示内容并下载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