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岑志强诉天津市北辰区御品阁养生馆(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 |
| 公示日期 | 2025-10-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岑志强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 [2025] 第 843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 日期间的计时工资 2515 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 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3429.6 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000 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5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8200 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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