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春龙诉天津泽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9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8-3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马春龙 诉你单位 劳动关系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 人仲裁字〔〔 202 4 〕第 793 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 793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 下:一、确认申请人马春龙与被申请人天津泽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4年1月24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257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755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差额11元。合计96618元。 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医药费18609.31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十一万五千二百二十七元( 115227元)由被申请人天津泽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马春龙。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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