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玉华诉天津卓朗伟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57-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9-0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江玉华 诉你单位 劳动关系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 人仲裁字〔 202 4 〕第 757-2 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 757-2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 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3年8月至11月工资10250元,加班费2480元 。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 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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