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玉德诉天津市云端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4〕第136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9-2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周玉德 诉你单位 劳动关系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 人仲案字〔 202 4 〕第 1363 号仲裁裁决书。 津 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 4 〕第 1363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3500 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5500 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93 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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