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杜彩丽诉天津市神州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867号)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09-3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杜彩丽 诉 你单位 工资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案件 。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4 ] 第 867 号 仲裁裁决书 , 主要内容 如下 : 被申请人天津市神州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杜彩丽支付 2024年2月1日至4月3日工资105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4 年 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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