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宗宝诉天津飞隆瑞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 |
| 公示日期 | 2025-11-1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闫宗宝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8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闫宗宝与被申请人 天津飞隆瑞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于 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1 0 日 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 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 14155.89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3835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元 ;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 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82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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