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赫文诉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028-1、1028-2号)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11-1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张赫文 诉 你单位 工资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案件 。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4 ] 第 1028-1、1028-2号 仲裁裁决书 。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4 ] 第 1028-1号 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工资244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4 ] 第 1028-2号 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 被申请人 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3年4月11日、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17日医药费损失,具体数额以医保部门按照1913.52元核定为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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