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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耘祥诉天津鸿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115-1、1115-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所在地区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公示日期2024-12-27
信息来源官方原文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赵耘祥 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1115-1、1115-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115-1号仲 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市鸿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耘祥支付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 欠发工资 22576.96元 。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 1115-2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鸿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耘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8181.82 元。二、驳回申请人赵耘祥要求被申请人天津市鸿源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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