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6-0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局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和预留的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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