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要龙诉天津华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19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4-12-3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王要龙 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 1197 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 1197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华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要龙支付欠付的工资 921.14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华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要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36.36元;三、驳回申请人王要龙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 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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