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守旭诉正和人力资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12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1-2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你 诉正和人力资源(天津)有限公司 二倍工资差额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 1128 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4〕第 1128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孙守旭的全部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5 年 1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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